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
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0号)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使人民群众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应坚持全区统筹兼顾,考虑长远。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共享、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紧密结合。统筹考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国有资本运营现状和企业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合理确定划转比例。
——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结合。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划转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的国有资本应集中持有,独立运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三、划转要求
(一)划转范围。全区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及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原中国保监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予以明确。
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和旅游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
(二)划转对象。一是由自治区本级持有并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二是盟市、旗县(市、区)本级持有并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
企业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股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因国有股权划转、投资等各种原因形成的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股权除外。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不重复划转原则进行划转。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进行划转。
(三)划转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划转范围的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所持有股权的10%。
(四)划转时点。本次国有股权划转试点企业以2018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纳入2020年划转范围的企业以2019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
(五)划转时限。自治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2019年选择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2-3户企业开展试点,其余自治区所属企业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盟市、旗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于2020年底前完成划转工作。
(六)承接主体。划转的国有股权,由内蒙古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盟市、旗县(市、区)符合划转条件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内蒙古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自治区以下不再设承接主体。
四、划转程序
(一)审定划转方案。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分别提出拟划转股权方案。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划转方案。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
1.自治区本级企业,由自治区国资委提出出资企业(含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股权划转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本级金融国有资本股权划转方案;其他企业由其出资部门提出国有股权划转方案,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审核确认。
2.盟市、旗县(市、区)所属企业,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股权划转方案,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资部门初审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汇总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审核确认。
3.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参照上述条款履行审核程序。国有股东涉及多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须征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下达划转通知。企业国有股权划转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向自治区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并抄送承接主体。盟市、旗县(市、区)划转国有股权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下达至盟市财政部门,程序比照自治区执行。
(三)办理划出手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划转国有股权通知后,具体办理股权划出手续,承接主体相应办理股权划入手续。划转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通知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及企业变更登记。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划转上市公司股权的,划转对象应按照国家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及时将国有股权变动情况进行披露。划出企业应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至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抄送各国有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国有股东以及承接主体。
企业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工作完成后,有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
五、承接管理
(一)账务处理。承接主体应办理股权划入手续,对划入的国有股权设立专账管理,并按照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账面价值入账,原则上,国有股权划转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至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
(二)资本管理。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产生的国有股权分红由承接主体所有。对于承接主体的相关管理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持有的国有资本实施管理运营,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期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三)收益管理。划入的国有股权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另有要求的企业外,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
(四)制度建设。国有股权划转后,自治区各级企业领导班子管理体制保持不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具体划转办法要求规范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承接主体研究修订划转企业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按照出资额实施分配,分配原则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六、工作职责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国企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和有关部门及承接主体等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勇于担当、密切配合,合力做好划转相关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相关制度措施;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审核确认股权划转方案,督促指导承接主体对持有的国有股权进行运营,加强对划转后的国有股权、运营收益进行监督和管理等。
(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配合审核确认划转股权建议方案,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督促指导承接主体对持有的国有股权进行运营等。
(三)自治区国资委负责提出出资企业划转国有股权方案,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具体操作规程,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成国有股权划出手续;负责配合审核确认划转国有股权建议方案;负责提供年度分阶段划转企业名单等。
(四)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划转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承接主体负责管理运营划转的国有股权,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并制定划转后的国有资本运营方案,每年6月底前,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分红情况和经营管理费用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国资委。
(六)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划转任务执行情况,逐级汇总后,由盟市财政部门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强化政策引导,注重改革创新,协同推进国有资本划转工作。建立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和内蒙古税务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国有资本划转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履行职责,结合地区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划转工作目标任务。
(二)统筹划转工作。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或者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
(三)加强绩效评价。建立健全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绩效考核督察机制,重点对有关部门的工作完成情况、划转范围的全面性等方面进行督察,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承接主体运营效益进行绩效考评。
(四)确保收益收缴。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需要适时进行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承接主体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督促划转企业建立合理的分红机制,确保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能够按期足额实现。
(五)减免相关税费。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免收过户费。财资〔2019〕49号文件印发前划转双方已缴纳的上述税费,由征收单位予以退还。
国有股权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划入方取得已划入股权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以划入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