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所属企业脱钩改革和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

日期:2017-07-05    点击:61446

    为加快推进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与所属企业脱钩改革,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制度,经2017年第3次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所属企业脱钩改革和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所属企业脱钩,将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重要改革部署,是国企国资改革的关键环节,在改革中处于基础地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要求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相应出台了《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对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文件精神,2015年12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5〕57号),提出要稳步推进区直部门、单位与所属企业脱钩改革工作,将脱钩后的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由自治区政府统一授权国资委代表自治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以此理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解决政企、政资、事企不分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内党办发〔2015〕57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把《实施方案》定位为推动内党办发〔2015〕57号文件落地的配套方案,和确保自治区党委、政府稳步推进企业脱钩、集中统一监管改革部署得到全面落实的工作方案。因此,自治区国资委在《实施方案》制定过程中牢牢把握内党办发〔2015〕57号文件的精神实质,从贯彻落实内党办发〔2015〕57号文件出发,提出了推进这项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保障措施,明确了推进这项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使改革的目标方向、政策措施、步骤时间更为清晰,改革更具可操作性。

    为制定好《实施方案》,自治区国资委组成7个调研组深入31个区直部门单位和其所属企业调研,并与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科技厅等部门举行座谈,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建议,并在《实施方案》中予以采纳。同时,调查了解其他省市的做法,充分借鉴好经验。

    在《实施方案》起草过程中,自治区国资委对《实施方案》进行了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

    通过开展部门与企业脱钩改革,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总体上要达到两个目标:一是管理体制上实现“两个转变”,即由原来的多部门分散监管改变为由一个机构统一管理,由多头监管无人负责改变为由出资人机构代表政府统一承担出资监管责任;二是通过改革,在管理标准上做到“一把尺子”,即同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在监管制度、规则、标准和程序上实现统一、集约和规范的目标,改变过去多部门办企业条件下同级企业在考核、薪酬等基础制度方面五花八门、监管标准参差不齐、管理尺度有深有浅的问题。

    实现集中统一监管,一方面有利于通过发挥国资监管机构的专业化监管优势,提升国有资产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从整体上掌握国有资本调整变动情况,谋划和调整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有针对性地引导国有资本投向,优化配置国有资本资源,培育和发展重点产业,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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