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区属企业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帮助区属国有企业通过共建发债平台联合发债,降低运行成本,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2015年12月1日自治区国资委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关于推进和规范区属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内国资财统字[2015]377号),《意见》提出:“由国资运营公司牵头,建立由区属企业参加的互助担保组织,成员单位相互提供担保。积极发挥国资运营公司融资平台作用,组织发行集合债。对于达不到发债条件但有发债意愿的中小区属企业按照'统一冠名、统一申报、统一利率、统一担保、统一评级、统一发行、分别负债'的方式,授权改组后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牵头,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组织几家区属企业申请发行集合债券,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意见》明确了国资运营公司的地位和作用,公司将结合改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实际以及区属企业“互联互促 互保互助”精神,积极研究制定《关于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关于推进和规范区属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推进区属企业通过国资运营公司平台发行债券,进一步发挥国资运营公司融资平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