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改进国有资产监督,有效开展对监管企业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的通报工作,发挥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强化整改落实工作,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结合自治区国资委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通报是指自治区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对监管企业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在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范围内予以批评、教育和警示的公文。
第三条 通报主要适用于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部署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严重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国资监管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的;
(四)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恶意瞒报漏报谎报,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企业改革、发展、管控、党的建设和董事会运行中存在突出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重大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对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拒绝整改、敷衍整改或反复整改不到位的;
(七)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八)企业相关人员作风不实、履职不力,延误重要工作或对重要工作推进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九)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四条 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由相关职能处室拟制通报稿,报经国资委党委会议审定后,统一编号,以国资委党委函件的形式向各企业印发通报。
第五条 有关企业收到通报后,及时传达部署,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分析通报事项产生的根源,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第六条 有关企业在收到通报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整改工作方案报送国资委。
第七条 有关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立即纠正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有效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第八条 有关企业内控(风险)管理部门对照通报事项反映的重大缺陷和管理漏洞,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切实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第九条 有关企业审计部门、企业内部巡察应当将通报事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强化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力度,检验整改工作成效,确保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条 对于通报事项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通报事项,有关企业应当定期向国资委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有关企业对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后,要将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及人员处理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国资委。
第十三条 各企业要从通报事项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主动开展对照检查,发现类似问题应当按照通报相关要求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整改成效,推动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控机制。
第十五条 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通报反映企业存在的重大风险事件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并纳入国资委专项巡察以及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六条 国资委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的企业,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